(2017)苏0581民催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催35号申请人: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当阳市友谊路22号。法定代表人:胡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声,该公司会计。申请人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凤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