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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豆培箱、李付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培箱,李付要,王俊安,崔法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豆培箱,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濮阳县。2008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李付要,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被告人王俊安,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濮阳县。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被告人崔法景,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濮阳县。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培箱、李付要、王俊安、崔法景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培箱、李付要、王俊安、崔法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3时20分许,被告人王俊安、李付要、豆培箱、崔法景四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管线等工具到濮阳县梁庄乡郭庄村西南的采油四厂油藏管理一区41号站95-78井盗窃原油。经查,所盗原油一吨(含水1%),价值三千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付要于2016年12月6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豆培箱、崔法景于2017年3月22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豆培箱、李付要、王俊安、崔法景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陈某、窦某、王某、韩某证言,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卸油票、原油含水日报表、原油价格证明,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豆培箱、李付要、王俊安、崔法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崔法景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李付要、王俊安、崔法景在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豆培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已返还被盗单位。豆培箱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豆培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付要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俊安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崔法景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道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