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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丰某甲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甲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某甲,男,汉族,务工,住河东区。2013年8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2015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定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永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8月份,被告人丰某甲在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付赤草坡村其院内,使用双氧水、火碱等原料对兔耳朵、兔毛等进行浸泡加工,并将未经处理的废碱液直接排放到院外水沟,排放废水约8吨,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丰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甲辩称:1、加工兔毛是党委支持的产业,且我按村委规划的排污水道排水,已交纳污水处理费;2、公诉机关指控指控排放废水8吨,我每个池子长2.2米、宽1.9米,高0.9米,共两个池子容积共计7.5立方,池水还有兔爪子、兔耳朵,所以两池子水不可能是8吨;3、检验鉴定意见不正确,提取的水是我池子中的水,在泡兔爪子、兔耳朵过程中,会吸收一部分碱。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兔毛加工是丰赤草坡村的传统手艺,镇党委及村治污协会已规划排污渠道,被告人系按规划排污,故污水是否渗漏、是否处理责任在村委或治污协会;2、公诉机关指控的排水量过高;3、环保局检测的水是在水池中提取,其排放时含碱浓度不确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丰某甲在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丰赤草坡村其院内,使用加入双氧水、火碱等原料的水浸泡加工兔子下脚料以取得兔毛,后将未经处理的废碱液约8吨直接排放到水沟。经监测,废水中CODcr含量为1430mg/l,氨氮含量为50mg/l,Ph值为12.6。经认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用碱清洗产生的废碱液属于HW35(废碱)非特定行业危险废物,危险特性是腐蚀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证人证言(1)证人沈某的证言:丰某甲在家院子里加工兔子毛,我在他家干过活。就是把兔子耳朵等泡在池子里,后从池子里捞兔毛。加工兔子毛的废水都顺着院墙外边的水沟往东淌了,东边有个处理厂,最后都流到梁子沟去了。(2)证人丰某乙的证言:我们村一直有加工兔子毛的传统,丰某甲也干这个活。加工兔子毛就是先用碱水泡褪毛,再用双氧水泡了漂白,把毛弄出来晒干就行,主要是卖毛。在丰某甲家院子东边有个口子,加工兔毛的水都淌地上,都淌外边水沟去了。我记得丰某甲应该有五六个池子。(3)证人丰某丙的证言:我们村一直有加工兔子毛的传统,2009年成立了“河东区刘店子乡丰家赤坡治污协会”,每年都要年审,一直到2012年3月还审过。我们协会主要的就是收取加工兔子毛的各户的治污费用,统一将治污费上交八湖镇党委,党委投资建一污水处理厂。到2013年因“迎淮”检验,在春天时,党委政府就开始宣传不让再干了。2013年3月年审没通过,协会活动就停止了。8月份河东环保局检查时,发现丰某甲正在进行兔子毛加工,就把他查了。全村污水都通过水沟淌到村东南一个污水处理厂,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放。但污水处理厂根本就不正常运转,只是一年有几次上边来检查时才开。淌污水的水沟也没专门处理,一边淌着一边渗。(二)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证明加工兔毛现场情况及排放污水沟渠情况。经测量,丰某甲加工兔毛水池深约90厘米,长约220厘米,宽约190厘米。(三)鉴定意见临沂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经对丰某甲兔毛加工厂排水进行滥测,CODcr为1430mg/l,氨氮为50mg/1,pH值为12.6。(四)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发及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丰某甲于2013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丰某甲的自然人情况。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用碱清洗产生的废碱液属于HW35(废碱)非特定行业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352-35,此类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是腐蚀性。(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是从2009年开始加工兔子毛的,那时两个池子,都是农闲行情好的时候加工。2009年干了两三次,2010年下半年干了一万五千斤左右,2011年干了不到一万斤,2012年干了有两万斤。2013年三月份,我在村东新建了五间房子,在房子里用砖垒了六个池子,每个池子长、宽各有1.6米左右,池子里边高80公分。池子里放兔子下脚料,主要就是兔爪子、尾巴、头皮,头皮和耳朵连在一起的。平时池子里放兔子下脚料的时候靠眼力估计,一般湿货在1000多斤,干货不超过1000斤,里边再放两倍的水,每个池子加二十八九斤烧碱(氢氧化钠),然后在池子里泡。秋季一般泡五天左右,冬天泡十天左右。泡好后捞出来放在院子的水泥地面上用拖拉机碾压,让毛脱下来,后再把毛放到池子里用清水把杂质洗掉,再用漂白剂(双氧水)漂白,一般100斤毛用约40斤双氧水。浸泡兔子下脚料的火碱水排到村里的下水道里,这些水排到村里的大井里。具说后来排到宋十二湖的除污池了。临沂市环保局河东分局检验时,我加工了有5600来斤兔子下脚料,一共泡了六个池子,其中一个是半池,总共用了十多方水。用了约130斤氢氧化钠。工作人员在我院子里的排水口提取的水样。我参加了我们村的治污协会,每年都交治污费。我家院子里有六个加工兔子毛的池子,长两米多,宽一米八左右,高有八十公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加工兔毛系党委倡导产业,自己交污水处理费,污水未处理导致污染环境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违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丰某甲在明知其村中排污渠及污水处理厂未作防污处理的情况下,依然将使用碱清洗兔毛产生的废碱液予以排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即使兔毛加工系当地党委倡导产业,亦不能成为其犯罪阻却事由。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排水量过高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当庭辩解意见及现场测量照片,可以确定被告人兔毛加工池长2米多、宽约1.9米、深约0.9米,容积约为3立方米,检查时有五个半池子加工兔毛,兔子下脚料与水的比例为“1000斤兔毛,加两倍的水”,故由此可以确定清洗兔毛的碱液约为10立方米。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水样提取点系池水而非排污口,影响测量值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监测报告中已明确水样采样点位系丰某甲兔毛加工厂总排口,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尚 芹审 判 员  高金伟人民陪审员  赵修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