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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未、何寅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周未,何寅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191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木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未,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何寅星,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未、何寅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亚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