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芷先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芷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776号原告张芷先,女,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卢利,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田立坤,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张芷先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芷先起诉后,以原、被告双方有庭外和解的意向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芷先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