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454钟楼区邹区恒亮照明灯饰经营部与赵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凯,钟楼区邹区恒亮照明灯饰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凯,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楼区邹区恒亮照明灯饰经营部,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吴家村民小组。经营者田玉山,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金洲花城*幢*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予东,常州市钟楼区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凯因与被上诉人钟楼区邹区恒亮照明灯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凯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3897.5元,由赵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