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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梦琪与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梦琪,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791号原告廖梦琪,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邹小兵,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曾艳,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曾沙,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梦琪与被告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梦琪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告曾艳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廖梦琪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