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根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佳秀,王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299号自诉人永佳秀,女,193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根平,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自诉人永佳秀以被告人王根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永佳秀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王根平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永佳秀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根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永佳秀撤回对被告人王根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