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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一凡与陈春良、孙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一凡,陈春良,孙云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一凡,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良,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云涛,男,199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上诉人张一凡因与被上诉人陈春良、孙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一凡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一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