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余云峰与李松桥、郑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云峰,李松桥,郑玲玲,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余云峰,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李松桥,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郑玲玲,女,汉族,1987年6月2日,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工业聚集区。申请执行人余云峰与被执行人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皖01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悦达牌小型车辆(皖A-×××××)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