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长沙隆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淳然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隆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淳然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隆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88号金码(麓谷)高科技园主楼二楼西。法定代表人:杨文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淳然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地区松南支路48号-436座。法定代表人:孟励。上诉人长沙隆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淳然自动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8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沙隆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