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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仇志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仇志会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02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代表人:陈雷,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志会。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被告仇志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案外人哈尔滨百事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2015年7月18日,案外人王钟慧驾驶哈尔滨百事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与被告仇志会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钟慧、仇志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哈尔滨百事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索赔,经核损,原告赔付哈尔滨百事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9507元。哈尔滨百事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索赔款后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向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故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诉至法院。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权利系因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第一转盘东侧路段,被告仇志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拜泉县龙泉镇龙泉村8组,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甜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