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军战与吉文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战,吉文贵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064号原告:刘军战,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吉文贵,男,生于1969年6月1日,住四川省冕宁县。原告刘军战诉被告吉文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军战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文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军战承担。审判员 宋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