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某某1、贾某某2等与庞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1,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开原市。申请执行人:贾某某2,男,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址开原市。申请执行人:贾某某3,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庞某某,女,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址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与被执行人庞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合计应当继承财产核款250943.48元,被执行人庞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223000.00元(包括丧葬费抚恤金45136.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庞某某名下的辽M3XX**号轿车的扣押,由庞某某负责取回。二、解除对贾某某4(已故)存款的冻结,丧葬费抚恤金等由申请执行人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