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发、刘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刘宁,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6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鹏,男,农民。 被申请人:刘发,男,农民。 被申请人:刘宁(刘发妻子),女,农民。 被申请人:张彬,男,农民。 申请人刘鹏与被申请人刘发、刘宁、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冀0632民初6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刘发、刘宁、张彬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刘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发、刘宁、张彬银行存款40000元(具体数额以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克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