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379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与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工业园内(谷阳大道东延段南侧氧气厂东侧)。法定代表人:方炳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负责人:赵国昌,该支行行长。上诉人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晓东审判员  朱宝华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宏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