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奇与新民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强制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新民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206号原告张奇,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原告张奇诉被告新民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奇提出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石 威代理审判员 何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