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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白三奴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四柜圪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三奴,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四柜圪卜社,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海娃圪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6553号原告白三奴,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四柜圪卜社。负责人李生荣,社长。第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海娃圪卜社。负责人李治荣,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三奴诉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四柜圪卜社、第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海娃圪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白三奴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四柜圪卜社、第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海娃圪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三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三奴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四柜圪卜社、第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海娃圪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三奴负担。审 判 长  潘 昕审 判 员  王敬渊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乌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