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彬、陈二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彬,陈二林,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魏彬,男,汉族,1971年3月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二林,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简萍,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二林、简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二林、简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2015)西民初字第2310-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简萍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77号东方海德堡4栋2单元401室和被执行人陈二林名下位于南昌市××区××中山城××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简萍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77号东方海德堡4栋2单元401室和被执行人陈二林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77号中山城B栋2303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