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玲,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玲,身份号码2323281961********,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蒙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国土资源局家属楼*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松花江大街新土地局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职务:总经理。李晓玲与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晓玲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李晓玲确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玲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