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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总亮、李胜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总亮,李胜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总亮,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期间,因发现盗窃漏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解押回伊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胜卫,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伊川县。因盗窃,于2008年11月26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2016年8月17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期间,因发现盗窃漏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解押回宜阳县看守所,于2016年12月19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因再次发现盗窃漏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从河南省豫西监狱解押回伊川县看守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总亮、李胜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翟海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总亮、李胜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4时17分,被告人赵总亮伙同李胜卫预谋盗窃后,驾驶白色豫C×××××长安牌小轿车来到伊川县城关镇豫港大道西劳动服务公司对面居民楼,由赵总亮在楼梯间放风,李胜卫用自制的塑料片将三楼被害人李某家大门打开,后将客厅里放的男女挎包各一个偷走。二人开车行驶至顺城街中段后将包里的400多元现金拿出,又将偷来的男女挎包送回被害人家中后逃离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总亮、李胜卫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张某证言;书证:二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物证:作案车辆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赵总亮、李胜卫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总亮伙同被告人李胜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总亮、李胜卫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总亮、李胜卫在前犯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总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总亮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二、被告人李胜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胜卫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三、责令被告人赵总亮、李胜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罗敬尊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