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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凤武申请执行孔德义、王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武,孔德义,王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凤武,男,1963年1月30生,汉族。被执行人:孔德义,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艳,女,1973年12月5日生,穿青人。本院在执行胡凤武与孔德义、王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凤武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执行人孔德义、王志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终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