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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秀娇与付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娇,付敏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502民初1044号原告朱秀娇,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萍乡人,住江西省。被告付敏宝,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秀娇(下称原告)诉被告付敏宝(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同时约定在2016年1月30日归还。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予以拒绝。并承诺2016年1月30日之前一定归还借款。事后,被告仍然是不还钱,且找种种理由回避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整,并承担2016年1月30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告付敏宝拖欠原告朱秀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被告付敏宝同意于2017年6月份起每月6日之前向原告朱秀娇一次性支付3000元直至该款全部付清为止;原告朱秀娇表示同意。二、如被告付敏宝未按上述任意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朱秀娇有权就被告付敏宝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秀娇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小勇人民陪审员  刘九根人民陪审员  龚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