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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广与李经武、刘兴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李经武,刘兴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938号原告:胡广,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经武,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兴全,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金鼎商务楼402室。负责人:卢坚,经理。原告胡广与被告李经武、刘兴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胡广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