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92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被执行人鲜某某,女,生于1994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鲜某某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