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6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连保、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保,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6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连保,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王连保与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1326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在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37×××69账户的存款98437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