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德州繁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公司、安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繁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公司,安兴鹏,XX,李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39号原告:德州繁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桃花店村德商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念秀,执行董事。被告: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东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李戈,经理。被告:安兴鹏,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告:XX,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李戈,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繁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地政翰经贸有限公司、安兴鹏、XX、李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德州繁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繁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7元由原告德州繁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