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孙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孙若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99号原告:郭崇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被告:孙若楠,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原告郭崇俊与被告孙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崇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崇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郭崇俊负担。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宇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