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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孙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孙若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99号原告:郭崇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被告:孙若楠,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原告郭崇俊与被告孙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崇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崇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郭崇俊负担。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宇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