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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劲生与张雪梅、张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劲生,张雪梅,张洁梅,张邵东,蔡灿,吴存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722号原告:李劲生,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陈曦、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梅,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张洁梅,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张邵东,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蔡灿,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吴存标,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李劲生与被告张雪梅、张洁梅、张邵东、蔡灿、吴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劲生负担。审判员 李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思珍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