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852-2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媛媛等人诉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十一6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媛媛,胡业洋,杨家军,朱传珍,胡军,宋海兵,骆诗春,刘慎泽,戴述协,刘乃平,骆毅,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852-2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媛媛,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业洋,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家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传珍,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军,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海兵,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骆诗春,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慎泽,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戴述协,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乃平,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骆毅,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媛媛等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473、06469、06471、06467、06464、06468、06466、06472、06475、06474、064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