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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树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02号林树春,男性,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农业执法大队院内住宅楼1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林树春罚金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