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树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02号林树春,男性,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农业执法大队院内住宅楼1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林树春罚金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