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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晓莉、王明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敖云、其日满拉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莉,王明学,敖云,其日满拉图,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86号申请人高晓莉,曾用名高晓丽,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星光集团职工,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星光集团。申请人王明学,男,194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委托代理人张永刚,系王明学合伙人。被执行人敖云,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被执行人其日满拉图,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被执行人庞强,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人防办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委托代理人娜仁,系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晓莉、王明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敖云、其日满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高晓莉、王明学申请撤销(2015)鄂托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