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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李翔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992号之一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884C。法定代表人:洪其昌,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波,重庆市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瑜,重庆市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3495756D。法定代表人:叶利琼,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建维,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重庆诚硕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