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8299许斌与郑军、郑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斌,郑军,郑金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8299号原告:许斌,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青,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郑金灿,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许斌与被告郑军、郑金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青、被告郑金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郑军归还借款195000元,被告郑金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郑军系通过朋友朱俊介绍相识。2014年12月初,郑军找到我称需借2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同年12月5日双方约定在朱俊的店里见面,我将19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郑军,其收取后向我出具了借条。几个月后,因郑军未还款,我便向其催要,其称手头资金紧张,后郑军父亲即被告郑金灿主动提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了字进行担保。现已无法联系被告郑军,被告郑金灿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被告郑军出具的、被告郑金灿签字担保,金额为195000元的借条原件一份;2、原告个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4年11月6日-2014年12月1日),显示2014年11月23日支取了5万元、2014年11月26日支取了2万元、2014年12月1日支取2万元,并称加上其家中保险柜中的现金,合计交付给了被告郑军借款现金195000元。被告郑军未答辩。被告郑金灿辩称:我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中签名情况属实,签署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借款的过程我并没有参与,不清楚具体时间、数额及用途。当日,我接到朱俊的电话称我儿子郑军在其店里,让我赶紧过去。到了店内,我见郑军被两个人架着,原告与其讨论了借款的具体金额后,郑军出具了本案借条,随后原告等人以我母亲及孙女的安全威胁我,逼迫我在借条中签名,我才无奈为之。离开后,我向郑军询问借款情况,其称是陆续借的,每次都输掉了,实际也没拿到这么多钱,考虑到家人安全,我没敢报警。本案借款我不同意归还,也没有能力归还,应由郑军归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郑军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95000元,由被告郑金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责任,致起讼争。本院认为:被告郑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权利。本案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郑军向原告借款,由被告郑金灿进行担保之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军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郑金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金灿称系受到原告胁迫而在借条上进行签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金灿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郑军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斌借款195000元;被告郑金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朱成良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