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樊华礼与陶吉坤、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华礼,陶吉坤,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2民初477号原告:樊华礼,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郧西县直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被告:陶吉坤,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亨运集团*******室。负责人:姜智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樊华礼与被告陶吉坤、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十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华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成、被告陶吉坤、长江财险十堰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樊华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751元(医疗费5083元×40%=2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元、护理费341元、误工费2201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29.75元(医疗费5083.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853.03元、误工费853.0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樊华礼于2016年9月29日驾驶鄂C×××××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鄂C×××××号普通货车相撞,致原告及随乘人员戚玫瑰(另案处理)倒地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11天,花医疗费5083.69元。经认定被告陶吉坤负该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陶吉坤所驾驶车辆在被告长江财险十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陶吉坤承认樊华礼提出的诉讼请求。长江财险十堰公司承认樊华礼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在本次事故受伤的戚玫瑰(另案处理)书面申请,长江财险十堰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可优先对原告樊华礼的损失进行赔付。被告长江财险十堰公司对该请求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樊华礼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相关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陶吉坤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被告陶吉坤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长江财险十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被告长江财险十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长江财险十堰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在本次事故受伤的戚玫瑰书面申请,长江财险十堰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可优先对原告樊华礼的损失进行赔付,故针对本案,可由被告长江财险十堰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樊华礼的损失先行赔付。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樊华礼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5083.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11天×40元/天)、误工费853.03元(28305元/年÷365天×11天)、护理费853.03元(28305元/年÷365天×11天),共计722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樊华礼各项损失共计7229.75元。二、驳回原告樊华礼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吉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宣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