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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通州区刘桥镇锋云织布厂与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刘桥镇锋云织布厂,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726号原告:通州区刘桥镇锋云织布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营者:丁先锋,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刘桥镇尹家园村文港四组10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JosephRogerDagenais。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刘桥镇锋云织布厂与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