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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荣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负责人:杨新丰,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荣明,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荣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