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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景竹、程冠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景竹,程冠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景竹,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冠奇,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赵景竹因与被上诉人程冠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景竹,被上诉人程冠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