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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亚未与邱燕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未,邱燕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90号原告:郭亚未,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邱燕滨,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工厂位于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岐河大桥西北400米处(幕尼门窗),门店位于福州市苍山区金山中天金海岸金爵苑7#01、02号荣信大卫城A期对面(意景门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未与被告邱燕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郭亚未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