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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支行、覃新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支行,覃新福,韦慧,胡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民主路8号。被执行人:覃新福,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被执行人:韦慧,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胡琴,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支行与覃新福、韦慧、胡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新福、韦慧、胡琴所有的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提取、扣押被执行人覃新福、韦慧、胡琴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