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游龙洪与罗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龙洪,罗川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897号原告:游龙洪,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罗川江,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游龙洪与被告罗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游龙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龙洪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龙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龙洪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