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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治芳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治芳,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初47号原告程治芳,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768882506J。法定代表人龚晓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治芳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程治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治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治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