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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闵海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海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560号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24号,组织机构代码:72390830-3。法定代表人吴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杰,系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名胜,系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海楼,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闵海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