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光临、郑伟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光临,郑伟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344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被告邵光临。被告郑伟颖。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光临、郑伟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