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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光临、郑伟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光临,郑伟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344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被告邵光临。被告郑伟颖。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光临、郑伟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