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廖学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学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学林,男,1988年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学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织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兴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廖学林驾驶渝CXXX**号货车由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往上和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龙上路6.02KM处时,与相对方向由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廖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廖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廖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30300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学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1、周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廖学林报警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廖学林的供述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学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学林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学林的罪名及情节成立,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的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学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飞审 判 员 李代进人民陪审员 李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雪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