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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施拴拴诉贡毕力格借款���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拴拴,贡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施拴拴,男,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被执行人贡毕力格,男,地址敖镇公安局小区。申请人施拴拴诉贡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23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贡毕力格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贡毕力格经我院五查后确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我院施行多种强制措施后,依然无法偿还,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工程款发放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赔偿款。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