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508号被告人王军,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王军犯盗窃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1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0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明华审判员 张俊湘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