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四顺实业有限公司、易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四顺实业有限公司,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麦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370187-X。法定代表人敖嵩,该公司执行董。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继芳。被执行人易红,女,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四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红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易红所有的赣C×××××小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