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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正英申请执行武定坤鹏商贸有限公司、武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武定坤鹏商贸有限公司,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武定坤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私营业主,住武定县。关于申请人黄某某申请执行武定坤鹏商贸有限公司、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无房产,经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无商业用地登记信息,经车管部门查询,无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执行人武某某下落不明,已上网追逃,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9执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