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红旗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牛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红旗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牛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肖贝,韩广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488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红旗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注册号370811600346008,住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黄井村。负责人:刘继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理(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1420,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路与新华路交汇处百丰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左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忠群(一般代理),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单位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牛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47833778-X,住所地金城街道办事处牛市居委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孟庆玲,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继稳(特别授权),济宁任城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贝,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阁(特别授权),济宁任城明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广全,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红旗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山东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牛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肖贝、韩广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红旗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红旗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红旗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